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00號聲請人張靜代理人 張曉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5│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