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法字第8號聲請人 陳錦煌 代理人 王安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濟美仁愛之家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濟美仁愛之家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3條,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查有關修正捐助章程第3條、第5條、第16條條文案,業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予以備查,此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8月13日社家老字第1030014716號函影本在卷足憑,則本件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林吟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