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鴻琦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84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被告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鴻琦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鴻琦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0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3月10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偵字第616號、89年度毒偵字第583號、89年度毒偵緝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宜簡字第4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處應有期徒刑9月、5月,並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及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
2年度易字第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以102年度易字第2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上開3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甫於104年12月6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2年3月部分經接續執行,於105年10月25日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為106年3月24日)。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㈠於106年3月31日上午某時許,在其位於宜蘭縣○○○○路0段000巷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吳鴻琦為毒品調驗人口,為警通知前往接受採尿並送驗,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㈡另於同年7月12日上午某時許,在上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吳鴻琦為毒品調驗人口,為警通知到場採尿並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吳鴻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之自白。
(二)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各1份。
(三)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各1份。
三、本案被告吳鴻琦於本院審判程序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項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3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51條第5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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