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祥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056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4,262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