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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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禎福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354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張永輝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正旻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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