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40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梁明華 債務人 丁麗香 即集仁實業社債務人 吳文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陸萬玖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