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零參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帳務明細表所載,利息起算日2019/03/06,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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