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消債調字第308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調解
調解筆錄聲請人 賴姿靚 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邱柏榕 律師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黃韻蓉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8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蔣開屏書記官陳瓊芳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賴姿靚聲請人代理人邱柏榕律師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黃韻蓉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關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債權部分依原契約履行。
二、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1萬7,457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共分162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5,於每月10日匯款。
三、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000元,銀行代號:004,繳款帳號為995822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四、債權人須於113年7月31日前撤回對聲請人之扣薪強制執行事件。
五、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七、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賴姿靚
聲請人代理人邱柏榕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黃韻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陳瓊芳
司法事務官蔣開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