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2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2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2901號債權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國卿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清得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以及財產所得資料,惟債務人址設於屏東縣○○鄉○街村○街路00巷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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