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宇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毒偵字第六0九二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玖玖公克,取樣零點零壹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捌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建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檢察官以10
0年度毒偵字第6056、60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
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陳述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毒偵字第6056、6092號不起訴處分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0年12月13日DR00-0000-000檢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100年度安字第1591號)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核無不核,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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