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91號聲請人 吳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姜國駒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