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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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旻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姚永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