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6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鍾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如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如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四、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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