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289號聲請人 李鴻敬 非訟代理人 張順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請提出附表(應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