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5號原告 王帝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2,4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974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2月21日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補費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