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堃瑋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字第4837號、112年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堃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堃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訛,並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與受刑人之人格、各罪之關係(即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空之密接程度)及刑罰邊際效應,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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