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字第1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簡字第139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明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明通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另犯罪事實欄一第五、六行「安非他命」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證據欄並補充「本院一百年九月五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潘宜伶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