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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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5號原告 黃彥濃 原告 黃鈺晴 原告 張淑珍 被告 歐德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潘怡華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