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722號原告 曾誌彬 被告 李長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年度訴字第9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布衣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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