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32號原告 劉奕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 李明勲 年籍、住居所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