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 紀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文和劉珈妤 間返還溢收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王靜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