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0000000
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尚華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
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尚華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價款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聲請人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
在案,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專任委任狀影本為釋明,經核並無不合,爰予准許,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10日內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