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33號聲請人 李怡蓉 (即 李國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228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