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9號
原告 呂英誌
被告 余毅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秉炎
法官簡廷涓
法官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張亦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9號
原告 呂英誌
被告 余毅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秉炎
法官簡廷涓
法官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