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41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告 徐輝雄
徐若筠 徐貴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徐若筠部分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指定民國109年9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