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簡調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簡調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簡調字第65號聲請人 詹碧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靖筠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故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以基院109年度司簡調字第65號函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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