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48號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248號民事第1審判
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70
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65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