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48號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248號民事第1審判
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70
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65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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