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126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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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聲 請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12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8月17日上午9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25日下午5時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申請書、撥付
通知書及金額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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