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5號聲請人 許華雄 律師即雍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完結雍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任為雍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雍聯公司)之清算人,茲因雍聯公司目前已無董、監事,清算人無對應窗口,致無法以正常管道取得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總分類帳實科餘額明細及財產目錄等,已先後行文財政部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及原雍聯公司簽證報告會計師提供相關資料,惟上開單位迄今尚未提供,故雍聯公司之清算程序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爰聲請准許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院經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字第40號卷宗審查,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01年6月30日完結雍聯公司之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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