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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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債務人 王公生 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
135號裁定自民國105年3月22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現於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擔任司機,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萬1,000元,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此有員工薪資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7頁至第158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5,000元,總清償金額為36萬元,清償成數為23.93%。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
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足佐(見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38頁)。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81萬7,000元扣除必要支出61萬4,400元後,亦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2萬5,600元,扣除未成年子女王○○(於00年00月00日生)之扶養費8,000元、配偶 商瑋 之之扶養費5,500元,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萬2,100元,顯低於臺北市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44元,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又債務人配偶商瑋之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原與債務人同在元三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司機,因左膝急性脫臼合併前、後十字韌帶及內側副韌帶損傷行重建手術,避免負重、久站,無法長時間開車,且目前左膝有活動範圍受限及周圍肌肉萎縮,自105年8月起即無法工作等情,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附卷可佐(見消債更卷第96頁、本院卷第140頁至第144頁),足認配偶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44元,扣除配偶每月領取之身障補助3,628元,每月扶養費支出為1萬1,916元,而債務人陳報配偶扶養費為5,500元,應認適當。至未成年子女王○○與債務人同住,因債務人配偶尚須由債務人扶養,更遑論分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故該扶養費由債務人一人負擔,而其扶養費之支出8,000元,顯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自屬合理。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薪資約3萬1,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萬5,600元,餘額為5,400元,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還款5,000元,已將餘額九成以上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1,504,237元。││3.清償總金額:360,000元。││4.總清償比例:23.93%。│├────────────────────────────────────┤│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474,726│1,578│││有限公司│││├──┼────────┼────────┼───────────────┤│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6,600│188│││股份有限公司│││├──┼────────┼────────┼───────────────┤│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72,416│241│││有限公司│││├──┼────────┼────────┼───────────────┤│4│滙誠第一資產管理│30,576│102│││股份有限公司│││├──┼────────┼────────┼───────────────┤│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12,330│41│││股份有限公司│││├──┼────────┼────────┼───────────────┤│6│和潤企業股份有限│240,032│798│││公司│││├──┼────────┼────────┼───────────────┤│7│渣打國際商業銀行│315,619│1,049│││股份有限公司│││├──┼────────┼────────┼───────────────┤│8│第一商業銀行股份│62,922│209│││有限公司│││├──┼────────┼────────┼───────────────┤│9│凱基商業銀行股份│239,016│794│││有限公司│││├──┼────────┼────────┼───────────────┤││合計│1,504,237│5,000│├──┴────────┴────────┴───────────────┤│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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