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345號原告威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威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JOJO紐約寓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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