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帳目結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324號原告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謝氏宗親會、財團法人基隆市謝姓宗親會及丙○○等11人間請求帳目結算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共計應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謝氏宗親會、財團法人基隆市謝姓宗親會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請自行向法人登記主管法院聲請
)、法定代理人及被告丙○○等11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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