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4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俊光
林信宏翁永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營偵字第637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曾俊光、林信宏、翁永志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