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092號聲請人 林清梅 相對人 朱祥根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309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2年6月6日│150,000元│102年8月6日│102年8月6日│No942476│├──┼───────┼─────┼───────┼───────┼────┤│002│102年7月10日│15,000元│102年8月10日│102年8月10日│No289796│├──┼───────┼─────┼───────┼───────┼────┤│003│102年10月22日│50,000元│102年12月22日│102年12月22日│No262246│├──┼───────┼─────┼───────┼───────┼────┤│004│102年12月6日│10,000元│102年12月6日│102年12月6日│No784710│├──┼───────┼─────┼───────┼───────┼────┤│005│103年6月23日│20,000元│103年8月23日│103年8月23日│No629777│├──┼───────┼─────┼───────┼───────┼────┤│006│103年6月12日│50,000元│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日│No78472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