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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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00號原告黃〇緯(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于淳 律師
戴智權 律師原告兼法定代理人楊〇貞(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黃〇豪(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于渟 律師
戴智權律師被告 黃珮美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