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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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00號原告 李宜榛 (原名 李述槐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扶助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永幹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潘瑜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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