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2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秀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承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周承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周承德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桃園市○○區○○○路○段○○○巷○號9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四、請提出聲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周承德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