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5號上訴人即原告立欣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霖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佳瀛國際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8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5,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