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57號上訴人 丁麗卿 被上訴人 蔡顓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莊仁杰
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怜瑄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