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2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明倉 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李明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9號案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案涉重罪,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08年5月13日起執行羈押。經查,被告前開案件業經審結,由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係重大,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被告前開刑事案件尚未確定,本院認為確保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因認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被告聲請意旨所陳各節尚無足使本案羈押原因消滅,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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