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桂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