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秦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仟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唐佳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