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4號

原告 林文傑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及地下1樓,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按,揆之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該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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