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99年度除字第12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王萬乞華泰商業銀行營業部│99年2月10日│27,900元│A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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