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452號債權人弘亦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楊沛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崧創營造有限公司、李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因所載原因事實之債務人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合約資料影本。
㈢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因請求存證信函標的為新臺幣130,
620元,惟請求原因事實欄則稱總金額為新臺幣1,426,820元,二者不一,請確認之,另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若有特別約定,請併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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