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 洪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秀方 被告 李憲武 訴訟代理人 洪黃玉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王俊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