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8號聲請人 王斐文 相對人 陳朝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朝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陳朝河(男,民國前○年○月○○日生,無身分證統一編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里○○路00號)於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朝河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此為民國72年1月1日民法總則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又失蹤人於該條文修正前失蹤,而其失蹤情形已合於修正前之規定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即相對人陳朝河為伊之外公,於民國35、36年間,在戶政事務所即無任何設籍或死亡紀事資料,其已行方不明失蹤多時,爰依法請准宣告陳朝河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到庭表示伊從未見過相對人等語,核與證人 池玉津 到庭表示伊公公是共有土地的管理人,相對人是伊公公的叔叔,伊公公已往生,公公說叔叔很早就走了,伊嫁過來後土地地價稅都是伊繳的等語相符,暨參酌相對人戶籍謄本之事由欄記載「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全家族遷出本市○區○○里○○路○○號,除籍。」等語(本院卷第28頁),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查詢陳朝河後續有無戶籍遷入資料,經該所回覆「陳朝河民國35年10月29日申請全戶遷出本市○區○○里○○路00號,經查無陳朝河全戶遷入相關戶籍資料。」等語,有新竹○○○○○○○○109年8月27日竹市北戶字第1090003614號函可考(本院卷第55頁),是相對人於光復後無設立戶籍,亦無國民身分證編號,足認相對人確實已於35年間行蹤不明且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迄今已逾10年,若在世亦將近117歲,遠逾臺灣地區男性之平均餘命,實難認其現尚生存,堪認其自斯時起即陷於生死不明狀態,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35年10月29日即失蹤等情,當屬可採,自應以該日期作為相對人失蹤始日,而計至45年10月29日止,失蹤滿10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綜上事證,可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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