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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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613號聲明人 林志諺
林言恩 上二人共同 林哲藝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聲明人 釋自孝
林秀瑩 林孟鋒 林孟一 聲明人 黃國智 共同 林雅淇 法定代理人
黃義忠 聲明人 黃允樂
黃允頎 上二人共同 林雅甄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黃意民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林志諺、林言恩、黃國智、黃允樂、黃允頎係被繼承人 林宏城 之孫;聲明人釋自孝、林秀瑩、林孟鋒、林孟一則係被繼承人之弟及妹,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宏城與聲明人林志諺、林言恩、黃國智、黃允樂、黃允頎為祖孫關係;與聲明人釋自孝、林秀瑩、林孟鋒、林孟一係兄弟(妹)關係,而被繼承人於109年1月22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明人等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然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除長女林雅淇、次女 林雅珠 、三女林雅甄及長男林哲藝已於本件聲明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外,尚有被繼承人之養女 杜曉玲 迄今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此有聲明人109年3月9日陳報狀、本院職權調閱之杜曉玲戶籍謄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較近之子輩杜曉玲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即本件聲明人林志諺、林言恩、黃國智、黃允樂、黃允頎及第三順序繼承人即聲明人釋自孝、林秀瑩、林孟鋒、林孟一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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