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惟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6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肆貳零壹公克、零點零捌叁伍公克、零點零柒陸壹、零點零陸捌壹公克、零點零柒伍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惟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420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簽結在案,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小包(驗餘淨重分別0.4201公克、0.0835公克、0.0761公克、0.0681公克、0.0754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鄭惟文於民國98年4月13日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小包驗餘淨重分別0.4201公克、0.0835公克、0.0761公克、0.0681公克、0.0754公克),業經警查扣後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局100年10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01000139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並有調查筆錄、南投縣警察局中興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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