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告 黃芳義 訴訟代理人 陳映青 律師被告 黃永熏
黃少嫻 黃美璘 黃如慧
黃婷濰 黃子侑 黃敏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李明翰 律師 黃憶庭 律師被告 黃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分別移轉予原告,而依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1,15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編號地號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被告黃芳銘移轉部分1臺南市○○區○里段000000地號土地16,072元1,06112分之116,072元×1,061×1/12=1,421,033元2臺南市○○區○里段0000000地號土地15,400元8112分之115,400元×81×1/12=103,950元3臺南市○○區○里段0000000地號土地16,600元14412分之116,600元×144×1/12=199,200元請求被告黃永熏移轉部分4臺南市○○區○里段000000地號土地16,072元1,06136分之116,072元×1,061×1/36=473,678元5臺南市○○區○里段0000000地號土地15,400元8112分之115,400元×81×1/12=103,950元6臺南市○○區○里段0000000地號土地16,600元14412分之116,600元×144×1/12=199,200元7臺南市○○區○里段0000000地號土地15,400元2503分之115,400元×250×1/3=1,283,333元8臺南市○○區○里段0000000地號土地15,400元523分之115,400元×52×1/3=266,933元請求被告黃子侑、黃敏華移轉部分9臺南市○○區○里段000000地號土地16,072元1,061各36分之116,072元×1,061×1/36×2人=947,355元請求被告黃少嫻、黃美璘、黃如慧、黃婷濰移轉部分10臺南市○○區○里段0000000地號土地15,400元81各60分之115,400元×81×1/60×4人=83,160元11臺南市○○區○里段0000000地號土地16,600元144各60分之116,600元×144×1/60×4人=159,360元合計:5,241,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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